2020年8月行政处罚情况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09-16 08:48

处罚

对象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情况

尤溪县茂华再生纸厂

接群众举报,2020年4月10日,我局组织尤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尤溪县茂华再生纸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共有4条生产线,其中3条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废水经收集池、气浮池处理后排入调节池。调节池中的废水少部分被引至污水处理站,大部分通过抽水泵抽至6个高位储水罐。检查发现,调节池连接应急池的管道上依次设有阀门X、三通管M和N、阀门Y。其中,离尤溪河较近的三通管N与河水抽水管道C相连,C埋于水泥地下,延伸至尤溪河中心位置,管道内残留有少量生产废水和大量污泥,其上设置的止回阀已损坏。经深入勘察,调节池中的生产废水可以通过切换阀门X、Y进入河水抽水管道,排至尤溪河中。执法人员分别于调节池和抽水管C入河前的接口处采集水样,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根据尤溪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尤环测[2020]第27号),该厂抽水管C入河前的接口处废水COD浓度为864.9mg/L,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 1310-2013)表1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9.81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对该厂处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王首明

2020年5月13日,接到岩前镇派出所反映情况后,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王首明位于岩前镇岩前村吉时坑的经营点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现场存在一个用泥土覆盖的方形土池,土池内部贮存有铝灰渣,部分区域有烟气冒出,周边散发明显异味,未采取任何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措施。2020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王首明承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以上铝灰渣贮存场所贮存的铝灰渣尚未清运,亦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现场异味仍明显。2020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委托福建三明厚德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王首明铝灰渣贮存场恶臭气体进行检测。根据福建三明厚德监测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6月1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DHB (2020)061701),以上铝灰渣贮存区域上风向氨气浓度最大值为0.49mg/m³、贮存点区域氨气浓度最大值为7.83mg/m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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