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茂华再生纸厂(闽明环罚〔2020〕88号)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08-13 10:57

尤溪县茂华再生纸厂(主要负责人:林生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509520496;地址:尤溪县西滨镇下墩村):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接群众举报,2020410日,我局组织尤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你厂共有4条生产线,其中3条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废水经收集池、气浮池处理后排入调节池。调节池中的废水少部分被引至污水处理站,大部分通过抽水泵抽至6个高位储水罐。检查发现,调节池连接应急池的管道上依次设有阀门X、三通管MN、阀门Y。其中,离尤溪河较近的三通管N与河水抽水管道C相连,C埋于水泥地下,延伸至尤溪河中心位置,管道内残留有少量生产废水和大量污泥,其上设置的止回阀已损坏。经深入勘察,调节池中的生产废水可以通过切换阀门XY进入河水抽水管道,排至尤溪河中。执法人员分别于你厂调节池和抽水管C入河前的接口处采集水样。根据尤溪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尤环测[2020]27号),你厂抽水管C入河前的接口处废水COD浓度为864.9mg/L,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 1310-2013)表1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9.81倍。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0416,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向你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尤环改20206号),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062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4),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厂接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062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已于2020717日依法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厂提出以下理由,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一是检查当日你厂没有违法排污,进入尤溪河的废水是执法人员打开阀门后排入的,不是你厂的排污行为,认定你厂私设暗违法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客观事实。二是行政处罚未遵守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

我局认为:

一是虽执法人员410日实施现场勘察当日,你厂未打开调节池处设置的阀门X,使大量的生产废水经三通管N连接的抽水管进入尤溪河,但执法人员通过打开抽水管入河前的接口、采集管道内残留的废水、分析抽水管的走向和止回阀的损坏情况,及之后《监测报告》显示的污染因子等一系列详细勘察、取证,形成的证据链,可以认定抽水管内残留的废水来源于你厂生产经营过程,你厂利用抽水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痕迹明显。你厂明知生产废水应引至污水处理站处置后外排,却在调节池连接应急池的管道上设置三通管,使得生产废水可不经法定排放口(即抽水管)排放至尤溪河,逃避监管的目的十分明显。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关于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闽环发〔20155号)的有关规定,你厂存在私设暗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二是你厂听证会上补交的证据,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你厂以取水口和排放口附近有大量的网箱养殖为由,称你厂排放废水的行为未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缺乏如鉴定评估等证据支撑,无法采信;你厂补交的复工申请报告,未附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的函复意见或相关的整改照片、录像资料,无法证明你厂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及取得的环保效果;你厂补交的污水处理站运营托管合同、锅炉供气运营管理承包合同,属你厂强化环保管理的措施,至今本机关未收到任何你厂针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说明;《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十二条措施的通知》第12点针对的是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而你厂实施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属严重违法行为。三是近年来,你厂多次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其中2015年还因同一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此外,在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你厂极其不予配合。

综上,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厂的听证请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年4月10《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

2.2020年4月10《污染源现场采样记录表》;

3.2020年4月10现场拍摄照片及录像;

4.2020年4月14尤溪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尤环测 [2020]27号)

5.2020年4月10至15日调查询问笔录6份;

6.你厂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等复印件;

7.《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尤环改20206号)及送达回证;

8.《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4)及送达回证;

9.你厂提交的《听证申请书》;

1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明环通20201)及送达回证;

11. 2020年7月17你厂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证据清单》及其他材料

12. 2020年7月17听证笔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厂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对你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厂于202093 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8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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