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0〕66号)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08-13 09:23

三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生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488782076Q;地址:三明市工业北路13):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20212,福建省三明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根据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工作要求,依法对你公司(列西污水处理厂)排放总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034日《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明测报字[2020]监督001号),你公司(列西污水处理厂)排放总口废水中粪大肠杆菌数≥240000(个/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B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0514,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5),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年2月12污染源现场采样记录表

2.《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明测报字[2020]监督001号);

3. 2020年3月11调查询问笔录;

42020325日你公司关于列西污水处理厂整改情况报告;

5.《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5)及送达回证;

6.2020年5月20你公司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公司于20207   5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 6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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