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友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7173894632;地址: 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华兴乡仙峰村黄地坂):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态或者使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2019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3号车间乳胶纸生产线正在生产。该生产线于2018年1月通过环评审批,至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你公司3号车间的生产废水正以地面漫流的方式进入车间废水收集沟,该收集沟内设置的一块挡板被开启,生产废水直接排入一根埋于地下直径约40厘米的水泥管,最终进入仙峰溪;厂区北侧空地露天堆放大量污泥、炉渣以及除尘灰,部分炉渣、除尘灰已排入河道。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水泥管外排废水进行取样、拍照,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根据大田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田测报字〔2019〕第34号),你公司水泥管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1230mg/L、悬浮物浓度为3200mg/L,分别超过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 1310-2013)表1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14.4倍、105.7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19年6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19〕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9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3月28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7张;
3. 2019年3月28日污染源(废水、固废)现场采样记录表;
4. 2019年4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
5. 2019年4月4日大田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田测报字[2019]第34号);
6. 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等
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19〕6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理:
1.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责令你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并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对郭友实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2.对你公司通过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3.对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4.对你公司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行为,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9年6月30日前落实完成“三防”措施,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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