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充分发挥储备排污权的调节平衡作用,保障辖区内重点项目指标来源。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修订印发了《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暂行办法》于2015年印发实施以来,省政府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在拓展实施范围、合理核定权属、实行有偿取得、完善交易服务、健全储备机制、规范资金管理、加强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详细意见,特别是提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可给予一定政策扶持”。结合我市近几年来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工作,在储备排污权收储来源、出让范围、出让价格及管理要求等方面还不够细化和明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更好服务我市经济绿色发展,结合省上相关政策及我市实际情况,有必要对《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1.《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环发〔2015〕6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
3.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3条,包括《办法》制定目的、排污权相关定义、管理部门职责等原则性条款。
第二章收储管理,共2条,包括排污权储备的来源、方式。
第三章出让管理,共4条,包括储备排污权的出让范围、出让原则、出让价格和方式,以及排污单位通过政府储备出让获得的排污权的交易价格和方式。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9条,包括信息公开、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出让收入管理、出让收入分成、出让收入用途、人员管理、出让程序、《办法》解释部门、实施日期。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责要求。结合生态环境系统垂直改革,进一步明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监督管理。市排污权储备和技术服务中心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实施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具体工作。市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按管理权限做好辖区内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细化收储管理。一是细化排污权收储的6个方面主要来源。二是明确排污权收储方式,对于属排污单位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当地政府无偿收回,对于属排污单位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或通过政府储备出让获得的,可由当地政府有偿收储或回购。
(三)细化储备排污权出让管理。一是保障区域排污权指标。优先保障辖区内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和集中供热(气)项目的排污权指标。当市场供给不足,可根据市场需求状况投放适量的储备排污权保障辖区内的工业建设项目。二是扩大出让范围。将原有背压式集中式热(气)项目扩大到所有集中供热(气)项目由储备排污权出让;鉴于《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规定,目前可交易排污权指标有效期为5年,《办法》新增对于自愿放弃可交易排污权给政府无偿收回的排污单位,在其新(改、扩)建项目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申请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三是明确出让方式。除了用于调节市场需求的市级储备排污权出让方式为公开竞价,其余为协议出让。四是明确出让价格。我市辖区内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以及对于自愿放弃可交易排污权给政府无偿收回的排污单位的新改扩项目,由原来按上个季度我市相应排污权指标加权平均价的50%调整为25%,但不得低于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气)项目按初始有偿使用费价格出让。五是明确出让收入管理。为了保证公平公正,新增对于由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获得的排污权,企业在出售时,出售价高于原价部分应作为排污权出让收入收归同级国库。
(四)明确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信息公开。市排污权工作机构每月核对汇总排污权交易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二是明确收入分成。市级排污权储备出让收入按省、市30%:70%比例分成;各县(市、区)排污权储备出让收入按省、市、县(市、区)30%:30%:40%比例分成。三是明确收入用途。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中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排污权储备与管理、排污权监管能力建设、交易平台建设维护、污染减排项目等方面。
五、其它事项
办法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暂行办法》(明政办〔2015〕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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