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3-31 16:26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数量或者比例

检查

时间

1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放污染物或可能破坏生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对排放污染物或可能破坏生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

《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

《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环执法办〔2022〕28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环发〔2021〕8号)

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市执法支队每季度至少对三元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市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辖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

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每年对辖区内所有特殊监管对象进行不少于1次全覆盖检查。

一般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市执法支队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抽查对象数)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市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至少按照1:5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2026年全年
2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条(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五条)

将新建项目纳入双随机,按“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要求的比例开展检查。

编制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列入双随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每季度25%的项目数进行检查。实施登记表备案的建设项目,列入双随机一般监管对象,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抽查项目数)确定年度被抽查项目数量。

其中:执法支队负责三元区辖区的建设项目,市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2026年全年
3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城镇污水处理厂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及其入河入海排污口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条第三款 按照省市“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文件要求,全年对全市5%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抽取检查。 2026年全年
4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1.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包括1.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全市5%的相关企业抽取检查 2026年全年
5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机动车销售企业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包括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等情况。)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 对全市5%的相关企业抽取检查 2026年全年
6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核技术利用单位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已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进行抽查 2026年全年
7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排污单位 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2026年全年
9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尾矿库企业 对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五条《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一级环境监管尾矿库分别于4月30日前、8月31日前各开展1次排查;对二级环境监管尾矿库于8月31日前至少开展1次排查;对三级环境监管尾矿库于8月31日前随机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2026年全年
10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涉新化学物质和新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 按职责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及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第四条《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第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结合“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事项开展,其中计划于8-10月会同工信、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海关等部门开展新污染物联合监管执法行动 2026年全年
11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涉危废产生和经营单位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二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根据《2026年度三明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查工作方案》于4-11月按计划开展,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抽查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产废单位不少于本市总数的30%,且不少于20家;抽查非重点监管产废单位数量不少于20家 2026年全年
12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区内参与政府环境监测服务采购以及从事有关环境质量、污染监控监测工作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日常监管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至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修订)第七十条

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每月抽取相应企业近一年的监测报告以及原始监测数据等,组织各县级打假队开展交叉评查,对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抽查,原则上比例不低于30%  2026年全年
13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全市环境风险企业 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根据全年工作计划适时开展 2026年全年
14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全市涉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企业 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抽查 福建省环境保护督察监察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推进整改及验收销号工作方案》的通知 每年度按照台账清单总数量的10%开展抽查 2026年全年
15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日常监管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按照省市“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文件要求,全年对全市相关企业抽取检查。 2026年全年
16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日常监管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按照省市“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文件要求,全年对全市相关企业抽取检查。 2026年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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