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21〕29号),我局制定了《三明市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日
三明市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活力,纵深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全面提升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发展的能力,持续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能力、提升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从我市实际出发,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客观条件,综合权衡生态环境、经济与社会效益,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统筹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既不得以强调严格管理为由而忽视柔性执法作用的发挥,也不得以推行柔性执法为由而疏于或放弃监管职责。
(二)宽严相济原则。实施行政处罚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罚当其过。实施行政强制要遵循“最小侵害”规则,依法可以不实施的,尽量不实施,依法确需实施的,尽可能减少对行政相对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三)主动便民原则。要主动聚焦行政执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行政相对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提出柔性执法具体措施。柔性执法程序应当简明高效,配套文书内容应当简单清晰易懂,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柔性执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实施柔性执法都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组织
市局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张德乾党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邓纯喜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综合执法支队、生态法规科、督查协调科、各派驻局主要负责人组成,进一步加强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柔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
(一)安排部署(2021年8月-9月)。市局召开柔性执法工作动员会,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在具体执法活动中以教育引导为先,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同时,市局结合日常执法监管,征求各方意见,制定符合本执法部门的“清单”,即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二)组织实施(2021年10月—12月)。严格按照市局制定的实施方案和“清单”,积极推进柔性执法工作。积极探索开展行政柔性执法的有效途径,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选准突破口和着力点,不断创新柔性执法方式方法,规范执法程序、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扎实做好柔性执法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三)总结提升(2022年开始并长期坚持)。定期对柔性执法工作进行总结,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提炼经验、熟悉运用、严格把握,提高柔性执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做到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持续巩固柔性执法工作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加强指导督促,切实提高对开展柔性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派驻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和重点任务,逐项分解细化,明确详细的时间表和步骤措施,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二)强化宣传引导。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积极通过网络、电视等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采取以案释法等方式宣传柔性执法的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群众知晓率、参与度和满意率,营造良好宣传氛围。
(三)强化信息报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序时推进,执法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要及时向市局反馈;如发现清单中存在不符合行政管理要求、不便于操作执行或行政相对人争议较大的事项,要及时报市局予以调整;对于清单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可以纳入的,要向市局申请予以纳入,及时动态更新。同时,要加强对柔性执法数据的统计分析,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柔性执法统计报表上报市局。
附件:1.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告诫书
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约谈通知书
5. 年度柔性执法统计报表
6.规范《清单》适用的程序性规定
附件1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免于处罚的情形 |
免于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 管措施 |
1 |
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
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且24小时内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日均值未超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 |
下达行政告诫书;执法后督察 |
2 |
超标排放污染物 |
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 |
下达行政告诫书;执法后督察 |
3 |
未批先建 |
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 |
下达行政告诫书;执法后督察 |
4 |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
经责令改正文书送达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 |
下达行政告诫书;执法后督察 |
5 |
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 |
1、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2、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 |
下达行政告诫书;执法后督察 |
6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
首次被发现,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 |
下达行政告诫书;执法后督察 |
7 |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首次被发现,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 |
下达行政告诫书;执法后督察 |
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复,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
项目运行期间环保设施已按环评批复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经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在整改要求期限内完成验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 |
下达行政告诫书;执法后督察 |
9 |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 |
经责令改正文书送达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填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 |
下达行政告诫书;执法后督察 |
附件2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 管措施 |
1 |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执法后督察 |
2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 |
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执法后督察 |
3 |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执法后督察 |
4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要求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
首次被发现,未有被群众投诉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的,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执法后督察 |
5 |
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
在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首次被发现,经检查指出后立即拆除、封堵,且现场未发现排放污染物迹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执法后督察 |
6 |
需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行政处罚案件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履行到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执法后督察 |
备注:从轻处罚幅度统一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的裁量等级取值-2。
附件3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告诫书
:
本机关在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你(单位)
,系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
(法律法规名称、条款)规定,现要求你(单位)在 前,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逾期不予纠正和整改,本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送达人签名: 被送达人签名:
送达时间:
附件4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约谈通知书
:
本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行为: 。
为避免信息误差,防止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扩大,本机关认为有必要约请你(单位)进行交流沟通,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接本通知后,于
年 月 日 时 分,至当面交流沟通有关情况。如有不便,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与本机关联系。
请前往会谈人员携带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送达人签名: 被送达人签名:
送达时间:
附件5
年度柔性执法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不予 行政 处罚 (件) |
减轻 行政 处罚 (件) |
从轻 行政 处罚 (件) |
不予 行政 强制 (件) |
说服 教育 (件) |
劝导 示范 (件) |
行政 指导 (人次) |
行政 奖励 (人次) |
行政 和解 (件) |
行政 建议 (人次) |
行政 提示 (人次) |
行政 约谈 (件) |
行政 告诫(件) |
行政 回访 (件) |
其他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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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所有事项的统计数量都应当具有实施该类柔性执法行为的文字记录;
2.每年本报表应当与年度行政执法统计报表一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司法行政部门。
附件6
规范《清单》适用的程序性规定
(一)规范案件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地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同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和文书的整理归档工作。
(二)规范案件办理程序
各地经调查发现符合“清单”规定的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情形的,由调查部门或法制审查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本单位集体审议后作出决定,集体审议过程应予以记录。案件办理过程应当符合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制度规定。作出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
(三)规范案件信息公示制度
各地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对下达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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