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三明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公告
时间:2019-07-01 17: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的规定要求,我局组织三明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三明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修编)(报批稿),并经三明市人民政府批复(明政函〔201927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4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批复.pdf

三明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修编).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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