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十五)
时间:2019-05-22 09:31

第十五讲:强化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污染天气应对

大气污染具有大范围大尺度传输的特点,在一定气象条件下,各项污染物可以进行远距离传输,实施区域联合防治是有效防控大气污染,促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整体提升的重要举措。同时,针对不利气象条件导致的污染天气,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可以有效减少污染天气的影响范围和发生时长,减轻污染天气对公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对此,《条例》第五章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角度,对做好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污染天气应对作出规定。

一是建立健全联合防治机制。第六十八条规定,本省实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建设可能对相邻地区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相邻地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二是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第六十九条明确,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提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预警水平。

三是建立健全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第七十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依据预警级别,鼓励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主减排,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强化道路保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机动车和露天焚烧监管力度、对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调峰错峰生产或限产停产等措施,采取应急措施应当事先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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