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十三)
时间:2019-04-22 16:31

第十三讲推进岸电建设

船舶岸基供电是指船舶在靠泊港口期间停止使用船上发电机,改用陆地供电设施供电船舶可从岸基供电设施获得所需电力,无需使用自身的发电机组,从而大幅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条例》明确推进船舶油气动力系统岸电系统改造岸基供电设施低硫燃油供应设施建设和改造以减少船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一、要求船舶优先使用岸电通常情况下,船舶靠港后需要开启辅机发电,为船舶提供日常的电力。船舶使用燃油发电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硫化物和氮氧化物,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二、推进岸电相关设施建设。为实现岸基供电,首先应当在港口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岸基供电设施大体可分为岸上供电系统、电缆连接设备和船舶受电系统三部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船舶油气动力系统、岸电系统的改造,以及岸基供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三、采取补助措施鼓励岸电建设和使用与自身发电相比,使用岸基供电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船舶运行成本。为推行岸基供电,鼓励船舶使用岸电,《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船舶油气动力系统和使用岸电系统的改造、岸基供电设施和低硫燃油供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使用岸电和低硫燃油等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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