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 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情况 |
福建盛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2020年4月16日,接到河长办来电反映情况后,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福建盛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生产废水正通过总排放口外排。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该公司生产废水总排放口采集水样2瓶。2020年4月21日,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元测字〔2020〕第5号),显示该公司厂区内生产废水总排放口所排放废水中COD浓度为1147mg/L、SS浓度为492mg/L,分别超过该公司生产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的10.47倍、6.03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尤溪县龙昌养殖有限公司 |
2020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尤溪县龙昌养殖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干湿分离床处的部分粪渣及渗滤废水进入其底部收集沟,并经雨水沟排至外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在该公司干湿分离床底部收集沟、雨水沟下游处进行取样,并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根据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0)038号),该公司干湿分离床底部收集沟、雨水沟下游处COD浓度分别为1002mg/L、1011mg/L,氨氮浓度分别为97.1mg/L、89.2mg/L,总磷浓度分别为34.5mg/L、47.59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一级排放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责令该公司立即封堵收集沟,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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