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行政处罚情况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05-06 10:58

处罚

对象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情况

三明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三明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开展突击夜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规范化排放口无废水外排。污水处理站泵房MBR排泥管上设置的阀门被开启;设置的三通口上外接消防软管,该软管正向雨水沟排放大量褐色浑浊污水,污水最终进入渔塘溪。同时,该公司连接废水处理设施与规范化排放口前端的PVC排放管道被另外接上一根PVC套管。曝气风机冷却水经该套管进入雨水沟排入渔塘溪,未按环评批复要求通过规范化排污口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依法对上述消防软管排放的废水和雨水沟入河口前的废水进行采样。根据福建省三明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测报告》(明测报字[2020]第002号),该公司通过消防软管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190mg/L、氨氮浓度为358.6mg/L、汞浓度为0.00238mg/L,分别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限值的3.38倍、6.97倍、1.38倍;雨水沟入河口前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030mg/L、氨氮浓度为205.3mg/L、铅浓度为0.17mg/L、铬浓度为0.20mg/L、汞浓度为0.00335mg/L,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限值的5.06倍、3.56倍、0.7倍、1倍、2.35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对该公司通过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玖拾万元整,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共计处罚款人民币玖拾伍万元整。

三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6日,福建省三明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根据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工作要求,对三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列东污水处理厂排污总口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明测报字[2019]监督012号)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19年度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的报告》(明环科〔2020〕2号),该污水厂排放总口废水中粪大肠杆菌数大于24000(个/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B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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