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0〕41号
三明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新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966215176;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黄砂村渡头坪红滩):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规设置排污口。
2020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突击夜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规范化排放口无废水外排。污水处理站泵房MBR排泥管上设置的阀门被开启;设置的三通口外接一根消防软管,该软管正向雨水沟排放大量褐色浑浊污水,污水最终进入渔塘溪。同时,你公司连接废水处理设施与规范化排放口前端的PVC排放管道被另外接上一根PVC套管。曝气风机冷却水经该套管进入雨水沟排入渔塘溪,未按环评批复要求通过规范化排污口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三明市三元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依法对上述消防软管排放的废水和雨水沟入河口前的废水进行采样。根据福建省三明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测报告》(明测报字[2020]第002号),你公司通过消防软管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190mg/L、氨氮浓度为358.6mg/L、汞浓度为0.00238mg/L,分别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限值的3.38倍、6.97倍、1.38倍;雨水沟入河口前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030mg/L、氨氮浓度为205.3mg/L、铅浓度为0.17mg/L、铬浓度为0.20mg/L、汞浓度为0.00335mg/L,分别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限值的5.06倍、3.56倍、0.7倍、1倍、2.35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0年2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2020〕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拆除规范化排放口前端的PVC排放管道的套管,并停止通过暗管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020年4月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0年2月2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拍摄照片;
2.2020年2月20日《污染源(废水)现场采样记录表》;
3.2020年2月25日福建省三明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测报告》(明测报字[2020]第002号);
4.2020年2月20日、2020年2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各2份;
5.你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排污许可证等复印件;
6.2020年2月28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2020〕1号)及送达回证;
7.2020年3月3日你公司提交整改情况说明;
8.《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0〕1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通过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玖拾万元整,对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共计处罚款人民币玖拾伍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请你公司于2020年5月15 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4月15日
抄送: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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