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沙县生态环境局对三明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报废经营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备案材料。经调查,该公司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经营活动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查处情况】
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且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积极落实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相关规定。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经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本案不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告诫,同时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如下教育:一是要组织中层以上领导学习《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二是要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案件启示】
为深化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积极探索实施柔性执法,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让违法企业深刻体会到“执法温度”,提升企业法治获得感。
本案中,在从严执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审慎包容轻微违法行为,坚决做到依法依规监管。“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沙县生态环境局以实际行动持续开展柔性执法,有效引导企业良性绿色发展,为全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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