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清水蓝天”专项执法行动时,使用无人机进行排查发现三明市某公司浇铸砂型过程产生的废砂擅自露天堆放在厂区东侧及东南侧空地上,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防范措施,东南侧大门外地面存在废砂流失、渗漏至外环境的痕迹。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使用无人机排查发现三明市某公司露天堆放固体废物现象
公司东南侧大门外地面存在废砂流失、渗漏至外环境的痕迹
二、查处情况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有关规定,2024年8月23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三、案件启示
固体废物从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均存在污染环境的风险,均应严格做好各个环节的规范化管理,才能保障环境安全。本案当事人环保管理意识不够,未对贮存环节进行规范管理,造成固废影响周边环境。本案的依法依规处理,有助于震慑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对企业起到警示作用,通过以案释法、普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企业对固体废物的全过程规范化管理意识,消除环境风险,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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