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1日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明溪县君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明溪县河滨南路道路工程(向西延伸至消防大队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工程正在施工建设,现场已建成:起点为明溪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沿着渔塘溪南岸布设,终点顺接现状河滨南路的双向两车道道路;起点为明溪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终点顺接至新大路的双向五车道道路;明溪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东侧停车场及进出道路,中石化城西加油站连接至新大路的道路北侧部分。中石化城西加油站连接至红豆杉路的道路南侧部分正在施工,相关道路还未投入使用。经核实,明溪县河滨南路道路工程(向西延伸至消防大队段)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部分道路正在建设施工
建成道路未投入使用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罚款处罚。鉴于该公司属于初次违法,承建的明溪县河滨南路道路工程(向西延伸至消防大队段)相关道路未投入使用,并主动停止建设,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和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修订版)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的规定,于5月16日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免予罚款处罚,要求该公司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守法意识,并制定与之有关的制度规定、明确各岗位职责、并抓好督促检查。
该公司主动停止建设
明溪县河滨南路道路工程(向西延伸至消防大队段)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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