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1日经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建宁县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养殖区下游雨洪排放沟渠内沟水泡沫较多,呈浑浊状态,经排查发现在道路清洗水收集沉淀池东侧无防渗措施的空地存有较多的粪污,沉淀池有粪污溢流的痕迹,粪污已用土坝简易封堵在原地,部分粪污顺着雨洪排放沟渠排放至下游的小溪流中,现场执法人员对雨洪排放口出口处、雨洪排放口上游50米,雨洪排放口下游50米处分别采样1瓶,根据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3〕第Z056号),雨洪排放口出口pH值为7.8,化学需氧量(COD)值为195mg/L,氨氮83.8mg/L,总磷8.74mg/L,雨洪排放口上游50米pH值为7.5,化学需氧量(COD)值为15mg/L,氨氮0.041mg/L,总磷0.54mg/L,雨洪排放口下游50米pH值为7.4,化学需氧量(COD)值为19mg/L,氨氮4.62mg/L,总磷0.48mg/L,其中雨洪排放口化学需氧量(COD)含量是雨洪排放口上游50米化学需氧量的13倍,是地表水Ⅲ类水的9.75倍。经调阅企业基本信息发现,该公司未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发生应急情况时处置环境风险问题能力薄弱,进而对地表水环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道路清洗水收集沉淀池东侧无防渗措施的空地粪污堆积情况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雨洪排放口现场采样照片
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责令该公司立即妥善处置溢流至外环境的粪污,避免对环境造成进一步影响,完成2024年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提交至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备案(建环改〔2023〕27号),并处人民币贰万零捌佰叁拾叁元(2.0833万元)的罚款处罚(闽明环罚〔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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