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查处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案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11-02 17:53

  【典型意义】

  建宁生态环境局示范先行,引领带动新划转事项整体推进,开展新划转领域行政处罚,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职责。积极拓展案源渠道,主动靠前执法办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日,建宁生态环境局接到闽江源保护区管理局报告,均口镇黄岭村辖区网格员发现有村民(江声华、江洪传)在闽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黄岭村龙潭)内修建竹山道路。8月2日,执法人员在保护区工作人员及网格员的协助下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均口镇黄岭村村民在自有竹山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闽江源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实施道路修建行为,修建长度约323米左右,造成部分道路植被破坏。经调查取证,江声华、江洪传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道路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查处情况】

  2022年8月2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江声华、江洪传环境违法行为正式立案查处。2022年10月9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结合业主配合调查积极,未继续扩大影响,未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对江声华、江洪传处予人民币柒佰元整的罚款。

  【案件启示】

  为确保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快速落地和有序衔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对标对表厘清事项、主动对接,高效推进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确保监管执法无缝衔接,划转事项“接得牢”“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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