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三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产产品(碎石和石粉)贮存场所未密闭,未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且未加以覆盖。
查处情况
三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2022年9月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2.7333万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推进三明市生态文明建设,三明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对辖区内涉扬尘污染企业进行更加严格、更加细化的监管。《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不仅提高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款下限,更对该违法行为增设了按日计罚的配套办法,增加了三明市涉扬尘污染的企业的违法成本,让三明市涉扬尘污染的企业不敢再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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