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环保厅、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市环保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评议,是指对市环保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各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公开评议、监督,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正常、有效开展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会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监督员、群众代表、老干部代表、纪检监察人员、委工会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限时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在接到评议意见和建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