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环保厅、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考核,是指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做到: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三)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是否方便公众办事,办事效率是否高效,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置情况;
(八)省、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市环保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评定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单位就本年度政府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确定等次后,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