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07-26 17:39

明环〔201626

 

 

三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三明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1日

 

三明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

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明政办函〔2016〕34号)和《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办〔2016〕18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新形势下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工作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省环保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公众关切,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开。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承接、下放、保留事项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及清理规范后保留为市局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责任单位:生态法规科、审核审批科牵头,各有关科室、单位配合)

(二)推进环境监察执法公开透明。根据环保部、环保厅有关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的要求,指导督促市、县环保部门依法公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责任单位:监察支队)

(三)推进政务服务公开。把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网上办事大厅,逐步推进网上全流程办理、电子监察。完善项目服务指南,简化办事流程。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定完善具体办法,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公开服务指南。(责任单位:审核审批科、办公室牵头,各有关科室、单位配合)

(四)推进环境经济政策公开透明。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政策公开力度。及时公布环保支持“双创”,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优化产业结构、环保改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通过在市政府网站、市环保局政府网站、微信等方式集中发布。(责任单位:生态法规科、审核审批科牵头,各有关科室、单位配合配合)

(五)积极推进决策公开。积极推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保密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责任单位:出台政策的科室、单位)

(六)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厅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责任单位:各科室、单位)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机关运行经费等。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单位配合)

(七)推进环境保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1.重点区域及主要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全面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内容包括:重点区域未来5天形势、设区市未来3天形势、重点城市未来24小时、48小时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等。(责任单位:科技科牵头,并协调市卫计委公开相关信息)

2.设区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按照《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环办监测〔2016〕3号)要求,设区市城市通过政府网站、地方主流媒体等渠道,按月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公开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责任单位:科技科,并协调住建局、水利局公开相关信息)

3.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信息。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生态法规科)

4.自然生态保护信息。按照程序及时公布自然保护区晋升、调整、面积和范围变化等信息。(责任单位:生态法规科)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全面公开建设项目环评、竣工验收、环评资质的受理、审查、审批政府信息,全本公开环评文件,全文公开批复文件。(责任单位:审核审批科、污染防治科、生态法规科、科技监测科)

6.污染减排信息。及时公开2015年度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及时公开环境统计年报信息。(责任单位:总量科牵头,监测站配合)

7.重点单位排污信息。推进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环评及其它环保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信息。(责任单位:监察支队)

8.环境监管执法信息。继续推进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督促地方环保部门加快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科技科)公开信访案件查办、挂牌督办案件信息。公开环境行政处罚、排污收费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等相关信息。(责任单位:监察支队牵头落实)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公开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督促指导县(市、区)环保局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信息。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指导地方政府及时公开信息。针对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指导地方政府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责任单位:监察支队牵头,办公室、宣教站配合)

(八)积极稳妥做好依申请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信息公开,在处理内容比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申请时,应组织好协调会商。(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单位配合)稳妥做好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防范恶意炒作。(责任单位:生态法规科牵头,各科室、单位配合)

(九)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应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按照《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办〔2015〕39号)要求,落实好政策解读“三同时”规定。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由相关科室、单位提出,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带头宣讲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年底前局主要负责人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加强环境保护专家库建设,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针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不同传播策略,注重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特别要重视发挥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定向定调”作用,及时全面准确解读政策。(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单位配合)

(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政务舆情监测工作,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对涉及环保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要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责任单位:宣教站牵头)

(十一)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善于运用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舆论、推动工作。对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等方面信息,要统筹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重要信息、重大政策发布后,要注重运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时段及时报道解读。出台重大决策部署,要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访谈等方式,做好发布解读工作。畅通媒体采访渠道,创造条件安排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重要决策会议。注重加强政策解读的传播,扩大政策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宣教站配合)

(十二)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适时修订完善《三明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及时公开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责任单位:生态法规科牵头)

(十三)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化集中化和队伍专业化理论化水平。落实电子政务绩效管理考评工作任务,规范网站建设。不断推进政府网站优化升级工作,发挥好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加强政府网站数据库建设,着力完善搜索查询功能,提升公开信息集中度,方便公众获取信息。强化与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加强各级环保部门网站之间的协调联动,并做好网上发布工作。增进与公众互动交流,落实主动公开信息送交档案馆、图书馆工作。(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信息中心等配合)落实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计划。(责任单位:办公室)加大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督查力度,列为年度绩效考评内容。(责任单位:办公室)

市局各责任科室(单位)前三季度、全年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分别于9月5日、12月1日前报市局办公室。

 

 

 

 

 

 

 

 

 

 

 

  抄送:市公开办。

  三明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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