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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我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密、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是否会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危害、是否有利于各级各部门的宣传和发展、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等。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产生的科室拟稿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注明不公开的依据和理由;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选择公开的信息目录。
(二)信息产生的科室负责人初审。
(三)办公室核稿时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分管领导审核。
(五)发布信息。
第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保密法》的保密范围规定,确定其密级、知悉范围、保密期限,并在文件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第八条 由不同科室、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单位提出是否公开意见,相关科室、单位同意后方可流转到办公室核稿。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科室,办公室将报请分管领导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对未经保密审查,擅自对外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科室、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如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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