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800-2026-00130
- 备注/文号: 明环评〔2026〕27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9-09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福建三明金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建三明金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吨含氟高端精细化学品材料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对该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总体情况
该项目位于三明市黄砂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化工集中区)福建三明金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拟进行技改扩建,扩建年产50吨三氟甲基磺酰胺、5吨三氟甲基磺酸钠、45吨三氟甲基磺酸生产线,副产硫酸铵约22吨;并调整年产30吨高纯五氟化锑生产线、2吨氟化石墨(氟化碳)生产线布局等。同时配套、完善全厂辅助、公用、环保工程。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三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和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初审意见等内容,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明市黄砂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总体规划(2022-2035)》及规划环评等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需落实的重点事项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生产区外延50米。项目置换工序废气、胺化工序废气、碱解工序废气、酸化工序废气等经处理后通过1根22米高排气筒排放;电解工序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22米高排气筒排放;硫酸储罐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高纯五氟化锑生产线工艺废气、氟化石墨生产线氟化反应工艺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现有的五氟化碘电解槽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22米高排气筒排放;现有的五氟化碘车间水环真空泵抽真空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22米高排气筒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和“四全一明”要求建设厂内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项目生产工艺废水、工艺废气治理装置喷淋吸收废水、水环泵真空系统循环吸收废水、制纯水产生的浓水等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车间地面冲洗废水、设备维修冲洗废水、实验室冲洗废水等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该项目不得建设直接向外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口。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防止污水渗漏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从工艺、管道、设备、污水储存等方面采取措施,尽可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厂区按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不同的地下水防渗控制;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土壤、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护,防止噪声扰民。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相关污染控制标准,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混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最终处置量,不能回收利用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贮存处置,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的管理。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按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并确保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可自流进入事故应急池。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满足环境风险应急能力要求。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园区及周边企业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水质保护、扬尘、垃圾处置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废水、施工扬尘、施工噪声和施工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废水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按自行监测要求开展生产运行阶段污染源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三、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化学需氧量1.01吨/年、氨氮0.0009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458吨/年,其中挥发性有机物允许排放总量指标已由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调剂获得,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总量均控制在原批复的总量指标范围内,无需购买排污权及来源确认。
四、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应纳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排污许可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我局委托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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