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800-2026-00051
  • 备注/文号: 明环评〔2026〕17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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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福瑞明德药业有限公司奥拉帕利等医药原料及重要中间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4-30 16:52

福建福瑞明德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奥拉帕利等医药原料及重要中间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明溪县工业集中区,拟对现有项目进行改扩建。新建医药原料及中间体合成生产线,新增各类医药原料及中间体产能217吨/年,其中,年产抗肿瘤药奥拉帕利中间体45吨、抗肿瘤药艾拉司群中间体43吨、抗病毒药青霉胺8吨、抗病毒药比阿培南侧链1吨、心脑血管小核酸药辅酶Ⅰ烟酰胺腺嘌呤二核苷酸30吨及其中间体β-烟酰胺单核苷酸70吨、心脑血管药叶酸钙20吨;现有已批未建工程中不再建设年产硬脂富马酸钠80吨、N-乙基咔唑80吨、普拉克索中间体(S)-2,6-二氨基-4,5,6,7-四氢苯并噻唑8吨、卡巴拉汀系列中间体(S)-3-[1-(二甲基氨基)乙基]苯酚16吨、雷马曲班系列中间体(3R)-3-氨基-1,2.3,4-四氢咔唑4吨项目;现有项目废气将改用新建RTO废气处理系统处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三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和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相关意见,以及《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闽工信备[2025]G080010号),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明溪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明溪县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修编》《明溪县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等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车间三、车间四、污水处理站外延50米和车间一、车间二、储罐区外延100米形成的包络范围,该区域现状无常住居民等敏感目标。车间一含卤素废气和储罐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车间一、车间二、车间四和污水处理站不含卤素高浓有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和车间一投料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车间二低浓工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车间二投料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车间三工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车间三投料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车间四投料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低浓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水、反应釜清洗水、设备及车间地面冲洗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预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该项目不得建设直接向外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口。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防止污水渗漏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对工艺、管道、设备、污染储存及处理构筑物等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厂区按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不同的地下水防渗控制;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土壤、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环境噪声达标,防止噪声扰民。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相关污染控制标准,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混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立足于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最终处置量,不能回收利用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贮存处置,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的管理。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按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满足环境风险应急能力要求。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园区及周边企业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要求,在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运营期,建立与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众反映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问题,给予妥善解决。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废水、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关规定开展生产运行阶段污染源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三、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下:

  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化学需氧量3.6786吨/年、氨氮0.3877吨/年、二氧化硫1.008吨/年、氮氧化物4.71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2.7233吨/年。其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总量已通过调剂取得,已向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申购取得化学需氧量2.978吨/年、氨氮0.397吨/年、二氧化硫1.008吨/年、氮氧化物4.715吨/年。

  项目建设地点不属于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范围,不属于城市建成区,行业类别为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10),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四项污染物的主要排放行业,属于闽江流域上游的水污染型工业企业。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化学需氧量按1.44倍调剂,本次所需申购总量为:化学需氧量1.0089吨/年。项目正式排污前你公司应自行向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75号外贸大厦19层03单元)申购所需总量。

  四、你公司应提请并配合明溪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周边用地管控,在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住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环境敏感目标。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排污许可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我局委托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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