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800-2025-00017
  • 备注/文号: 明环评〔2025〕1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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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批准三明市海斯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全氟聚醚等氟材料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3-11 15:38

三明市海斯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三明市海斯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全氟聚醚等氟材料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受理该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在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开,并将报告书及公众参与说明信息全本公示;2025年2月14日在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对报告书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进行公开;期间,因报告书需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调整副产品方案,你公司申请暂停报告书审批流程。上述公示、公开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书的意见。经研究,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该技改项目一厂区位于明溪县大焦村,技改内容为将全氟甲(乙、正丙、磺酰氟)乙烯基醚合计300吨/年调整为仅生产全氟正丙基乙烯基醚300吨/年。三厂区位于明溪工业集中区一区(现有厂区预留用地内),技改内容为新增全氟聚醚冷却液1500吨/年、全氟甲基乙烯基醚350吨/年、全氟乙基乙烯基醚50吨/年、全氟正丙基乙烯基醚500吨/年、全氟异丁基乙醚300吨/年、全氟异丁腈混合气200吨/年、氟表面活性剂系列铵盐水溶液500吨/年、六氟异丙基氯甲醚600吨/年、全氟丙基甲醚100吨/年、全氟己烷100吨/年;技改优化2,2-双[(3-硝基-4-羟基)苯基]-六氟丙烷(BNPAF)、全氟异丁腈生产工艺,改造全氟聚醚基础油生产设备,调整六氟丙烯低聚体生产线布局,产能均不变;取消100吨/年全氟聚醚生产线。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三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和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初审意见等内容,项目建设符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三明市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明溪县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及审查意见的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高盐高氟废水预处理废气、盐酸罐呼吸气经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排气筒排放,其余均依托现有排气筒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区高氟、高盐废水经预处理后与其他废水一起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循环冷却水和锅炉冷凝水经中水系统处理后部分回用于循环冷却用水,其余部分排入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该项目不得建设直接向外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口。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防止污水渗漏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对工艺、管道、设备、污染储存及处理构筑物等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厂区按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不同的地下水防渗控制;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土壤、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设备采取减震、隔声等治理措施。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混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立足于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最终处置量,不能回收利用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贮存处置,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的管理。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按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并确保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可自流进入事故应急池。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满足环境风险应急能力要求。对现有环境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编,并与当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园区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要求,建立与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众反映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问题,给予妥善解决。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按相关自行监测要求开展生产运行阶段污染源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三、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下:

本项目一厂区未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三厂区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化学需氧量0.4吨/年、氨氮0.04吨/年、二氧化硫0.23吨/年、氮氧化物2.1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3.03吨/年,其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总量已通过调剂取得。

项目三厂区不属于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不属于城市建成区;行业类别为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四项污染物的主要排放行业,属于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流域的范围。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化学需氧量、氨氮按1.2×1.2倍调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1.2倍调剂,所需申购总量为:化学需氧量0.576吨/年、氨氮0.058吨/年、二氧化硫0.276吨/年、氮氧化物2.592吨/年。项目正式排污前你公司应自行向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75号外贸大厦19层03单元)申购所需总量。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做好与排污许可证重新申领的衔接。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工程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六、我局委托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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