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诚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尤溪城西工业园集中供热项目(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受理该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在三明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开,并将报告书及公众参与说明信息全本公示;于2024年11月25日在三明市政府门户网站对报告书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进行公开;上述公示、公开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书的意见。经研究,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尤溪城西工业园集中供热项目位于三明市尤溪城西工业园内,拟租用福建永强合成革有限公司土地建设该项目,配置3台(2用1备)燃煤循环流化床蒸汽锅炉,单台规模为51吨/小时,年产蒸汽734400吨,并配套供热管网4840米,工程建成后将替代尤溪县城西园工业区内福建永强合成革有限公司、福建丰诚塑胶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天隆塑胶有限公司、福建永旭塑胶有限公司、福建华普树脂有限公司、福建沈郎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奥翔体育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鸿丰竹业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的11台锅炉,实现上述企业集中供热。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三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和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相关意见,项目建设符合《三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尤溪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明政〔2021〕4号)和《尤溪经济开发区供热专项规划(2017年-2025年)》的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项目煤仓、炉前料仓、渣场、氨水罐外延50米。项目锅炉烟气经处理后通过一根55米排气筒排放;原煤破碎筛分粉尘经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排气筒排放;炉前料仓粉尘经处理后通过一根21米排气筒排放;灰库粉尘经处理后通过一根18米排气筒排放;石灰罐粉尘经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排气筒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脱硫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脱硫系统,煤泥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软化系统废水、锅炉排污水、初期雨水、锅炉清洗废水排入循环水池,回用于煤场喷洒抑尘、除灰除渣系统。生活污水依托福建永强合成革有限公司处理后排至城西园污水处理厂处理。该项目不得建设直接向外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放口。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废脱硝催化剂、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相关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最终处置量,不能回收利用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贮存处置,并做好贮存、转移等台账记录,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四)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防止污水渗漏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从工艺、管道、设备、污水储存等方面采取措施,尽可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厂区按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不同的地下水防渗控制;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土壤、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环境噪声达标,防止噪声扰民。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按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并确保泄漏物质、污染雨水等可进入事故应急池。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满足环境风险应急能力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园区及周边企业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水质保护、扬尘、垃圾处置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废水、施工扬尘、施工噪声和施工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要求,建立与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众反映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问题,给予妥善解决。
(九)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开展生产运行阶段污染源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三、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下
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38.04吨/年、氮氧化物54.35吨/年。
项目建设地点不属于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不属于城市建成区;行业类别为热力生产和供应(D4430),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四项污染物的主要排放行业。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1.2倍调剂,本次所需申购总量为:二氧化硫45.65吨/年、氮氧化物65.22吨/年。项目正式排污前你单位应自行向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75号外贸大厦19层03单元)申购所需总量。
四、你单位应提请并配合尤溪县各级政府、尤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做好该项目建成后园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内的燃煤、燃油供热锅炉拆除工作,并将该工作要求纳入本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工程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我局委托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