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800-2024-00159
  • 备注/文号: 明环评〔2024〕3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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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尤溪万宝源矿业有限公司金银铜多金属选矿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9-20 10:03

尤溪万宝源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尤溪万宝源矿业有限公司金银铜多金属选矿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受理该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在三明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开,并将报告书及公众参与说明信息全本公示;于2024年9月9日在三明市政府门户网站对报告书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进行公开;上述公示、公开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书的意见。经研究,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尤溪县临港工业集中区,新建日处理能力500吨原矿的选矿生产线,年处理矿石15万吨(其中处理自有矿山金银铜矿10万吨、尤溪县恒元矿业有限公司银矿5万吨)。尾矿脱水后外售,本项目不设置尾矿库,设置尾矿干堆仓,用于临时堆放本项目尾矿渣。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三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和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相关意见,项目建设符合《三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尤溪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及规划环评、《三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福建省尤溪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破碎车间外扩100米,矿石堆场、破碎车间、筛分车间、磨矿车间、精矿车间和尾矿渣堆场外扩50米范围的包络区域,该区域现状无常住居民等敏感目标。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有组织废气主要来自破碎、筛分过程产生的粉尘及细料仓粉尘,破碎、筛分粉尘经收集处理后通过23米高排气筒排放。细料仓粉尘经收集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原料及固体废物贮存、转移过程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落实抑尘措施。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选矿废水、车间冲洗水、化验室清洗废水、洗车废水及污染雨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该项目不得建设直接向外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口。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废药品包装材料及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尾矿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最终处置量,不能回收利用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贮存处置,并做好贮存、转移等台账记录,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四)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防止污水渗漏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从工艺、管道、设备、污水储存等方面采取措施,尽可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厂区按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不同的地下水防渗控制;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土壤、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环境噪声达标,防止噪声扰民。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按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并确保泄漏物质、污染雨水等可进入事故应急池。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满足环境风险应急能力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水质保护、扬尘、垃圾处置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废水、施工扬尘、施工噪声和施工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要求,建立与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众反映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问题,给予妥善解决。

(九)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预留采样口。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开展生产运行阶段污染源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三、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下:

本项目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2.17701千克/年,其中铅及其化合物1.48531千克/年、砷及其化合物0.61796千克/年、汞及其化合物0.00002千克/年、镉及其化合物0.00209千克/年、铬及其化合物0.07163千克/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已通过调剂取得。

四、你公司应提请并配合尤溪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建设园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在尤溪县临港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站具备污水接纳和处理能力前,本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做好项目周边用地管控,在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住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环境敏感目标。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工程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我局委托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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