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800-2024-00126
  • 备注/文号: 明环评函〔2024〕39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8-26
  •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大田县鑫华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年产20000吨消失模、树脂砂铸件及加工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8-26 09:30

大田县鑫华铸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大田县鑫华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年产20000吨消失模、树脂砂铸件及加工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受理该报告表的审批申请,在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开,并将报告表全本公示;于2024年8月19日在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对报告表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进行公开;上述公示、公开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表的意见。经研究,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三明市大田县太华镇万湖村大田县鑫华铸造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拟对原有年产20000吨铸铁件生产线进行技改,对铸铁件铸造工艺进行调整升级,由砂型铸造调整为消失模铸造和树脂砂铸造,其中建设3条消失模铸造生产线和2条树脂砂铸造生产线,消失模铸造生产线年产18000吨铸铁件、树脂砂铸造年产2000吨铸铁件;并对铸钢件焙烧炉燃料由电改为液化石油气。技改后全厂年产铸铁件20000吨、铸钢件4000吨。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三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和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初审意见,以及《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闽工信备〔2024〕G120001号),项目建设符合《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号铸铁车间外延50米和2号铸铁车间外延50米包络范围。项目1号铸铁车间的熔化废气、消失模砂处理废气、抛丸清理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1号铸铁车间的消失模造型浇注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1号铸铁车间的树脂砂砂处理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1号铸铁车间的树脂砂制芯造型浇注废气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2号铸铁车间的熔化废气、砂处理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2号铸铁车间的消失模造型浇筑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铸钢车间焙烧炉废气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二)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厂区周边林地灌溉。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环境噪声达标,防止噪声扰民。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真空泵废液、废活性炭、废油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相关污染控制标准,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混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最终处置量,不能回收利用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贮存处置,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防止污水渗漏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六)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满足环境风险应急能力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水质保护、扬尘、垃圾处置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废水、施工扬尘、施工噪声和施工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要求,在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运营期,建立与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众反映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问题,给予妥善解决。

(九)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开展生产运行阶段污染源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三、你公司应提请并配合大田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周边用地管控,在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住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环境敏感目标。

四、本项目技改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0.032吨/年、氮氧化物1.504吨/年、挥发性有机物3.738吨/年,其中挥发性有机物允许排放总量指标已由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调剂获得。项目建设地点不属于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不属于城市建成区;行业类别为黑色金属铸造(C3391),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四项污染物的主要排放行业,不属于闽江流域上游的水污染型工业企业。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1.2倍调剂,本次所需申购总量为:二氧化硫0.038吨/年、氮氧化物1.805吨/年。项目正式排污前你公司应自行向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75号外贸大厦19层03单元)申购所需总量。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工程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我局委托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