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800-2024-00094
  • 备注/文号: 明环评〔2024〕20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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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三明旻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医药中间体及含氟医用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6-07 16:58

三明旻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三明旻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医药中间体及含氟医用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受理该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在三明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开,并将报告书及公众参与说明信息全本公示;于2024年5月30日在三明市政府门户网站对报告书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进行公开;上述公示、公开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书的意见。经研究,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明溪县工业集中区一区,拟在现有厂区内扩建医药中间体(S)-1-叔丁氧羰基-3-羟基哌啶20吨/年、(2S,3R)-3-对硝基苯基丝胺醇64吨/年、紫杉醇侧链2吨/年、组胺双盐酸盐20吨/年、S-4-苯基-2-噁唑烷酮10吨/年、R-(1-萘基)乙胺2吨/年、R-苯乙胺100吨/年、异柠檬酸一钾20吨/年、R-3-羟基丁酸乙酯20吨/年、R-3-羟基丁酸甲酯20吨/年、R-1,3-丁二醇50吨/年、R-3,5-双三氟甲基苯乙醇10吨/年及含氟医用材料(氟尼龙颗粒)1000吨/年,同时恩曲他滨中间体产能由50吨/年降低至20吨/年,不再生产曲氟脲苷和茚达特罗中间体(5,6-二乙基-2-茚胺盐酸盐、2-环氧基-8-苄氧基喹诺酮)。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三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和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初审意见等内容,项目建设符合《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明溪县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及审查意见的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三座车间废气预处理装置的尾气与罐区呼吸废气、污水装置废气、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一同进入全厂综合废气末端处理设施处理,通过22米排气筒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水经分质分流、分别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该项目不得建设直接向外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口。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防止污水渗漏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强化工艺控制,强化运输、投料、生产、放料、存储、输送等全过程生产环节的操作与管理,从源头控制,防止物料泄漏造成地下水污染;厂区按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不同的地下水防渗控制;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土壤、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反应釜等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等治理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相关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立足于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最终处置量,不能回收利用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贮存处置,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的管理。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按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并确保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可自流进入事故应急池。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满足环境风险应急能力要求。对现有环境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编,并与当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园区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要求,建立与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众反映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问题,给予妥善解决。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相关自行监测要求开展生产运行阶段污染源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做好与排污许可证重新申领的衔接。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工程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我局委托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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