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800-2024-00091
  • 备注/文号: 明环评〔2024〕19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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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远润(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竹木纤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5-29 10:29

远润(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远润(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竹木纤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受理该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在三明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开,并将报告书及公众参与说明信息全本公示;于2024年5月21日在三明市政府门户网站对报告书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进行公开;上述公示、公开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书的意见。在审查过程中,因该报告书部分内容需进一步补充、完善,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将报告书审批流程挂起;2024年5月8日喆枘鑫(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修改完善的报告书重新提交后,我局重启办件。经研究,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租赁三明市佳佳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位于青州镇澄江楼村大窠的闲置用地,建设远润(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竹木纤维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2694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8850平方米,新建2条竹木纤维生产线,年产10万吨竹木纤维。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三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和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初审意见,以及《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闽发改备〔2023〕G100146号),项目建设符合《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三明市沙县区长桦工业集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污水处理设施外延100米。项目锅炉废气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设施臭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软化与研磨物料出料口外逸蒸汽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洗片废水、锅炉软化系统反冲洗水、锅炉排污水及初期雨水经处理后回用至洗片机与切片喷淋使用;喷淋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该项目不得建设直接向外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口。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防止污水渗漏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从工艺、管道、设备、污水储存等方面采取措施,尽可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厂区按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不同的地下水防渗控制;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土壤、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护,防止噪声扰民。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废机油、废包装袋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相关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最终处置量,不能回收利用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贮存处置,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按规范设置围堰、初期雨水池及末端事故应急池,并确保事故水可自流进入事故应急池。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满足环境风险应急能力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和受影响区域内人员应急疏散方案,并与当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园区及周边企业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水质保护、扬尘、垃圾处置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废水、施工扬尘、施工噪声和施工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要求,建立与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众反映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问题,给予妥善解决。

(九)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污水排放口、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开展生产运行阶段污染源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三、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为:化学需氧量1吨/年、氨氮0.1吨/年、二氧化硫0.07吨/年、氮氧化物0.55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2.16吨/年。根据《三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豁免交易排污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总量已通过调剂取得。

四、你公司应提请并配合沙县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周边用地管控,在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住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环境敏感目标。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工程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我局委托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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