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800-2024-00083
  • 备注/文号: 明环评〔2024〕1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5-07
  •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永安市鼎丰碳素科技有限公司特种等静压石墨生产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5-07 11:47

永安市鼎丰碳素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永安市鼎丰碳素科技有限公司特种等静压石墨生产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我局于2024年1月3日受理该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在三明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开,并将报告书及公众参与说明信息全本公示;于2024年4月26日在三明市政府门户网站对报告书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进行公开;上述公示、公开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书的意见。在审查过程中,因该报告书部分内容需进一步补充、完善,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将报告书审批流程挂起;20244月10日泉州市正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修改完善的报告书重新提交后,我局重启办件。经研究,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三明经济开发区(贡川园),项目拟在现有已租赁的3号、5号厂房内进行改建,新增粗破机、磨粉机、超细磨粉系统、焙烧炉、混捏机等生产设备,改建后3号、5号厂房年产石墨粉料25000吨,等静压石墨300吨;同时,本项目在新租赁的福建翔丰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已建标准厂房中新建特种等静压石墨生产线,年产等静压石墨2700吨。项目改扩建后全厂建设规模为年产等静压石墨3000吨、石墨粉料25000吨。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三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和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初审意见,以及《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闽发改备2021〕G030273号),项目建设符合《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三明经济开发区贡川园(永安市石墨和石墨烯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5号厂房外延50米、3号厂房外延50米、新建等静压石墨生产线磨粉及机加工车间外延50米及混捏车间外延50米包络范围。项目5号厂房碳粉粉碎粉尘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锯切机、1-7号磨粉机粉尘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粗破机、8号磨粉机、超细磨粉系统粉尘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焙烧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3号厂房沥青熔化、混捏、浸渍废气、混捏废气和焙烧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新租赁厂房的焙烧车间焙烧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浸渍车间沥青熔化、浸渍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混捏车间混捏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磨粉及机加工车间粗破、磨粉工序粉尘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磨粉及机加工车间机加工粉尘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工艺废水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该项目不得建设直接向外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口。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防止污水渗漏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从工艺、管道、设备、污水储存等方面采取措施,尽可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厂区按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不同的地下水防渗控制;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土壤、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护,防止噪声扰民。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沥青渣、废导热油、废润滑油、电捕沥青焦油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相关污染控制标准,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混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最终处置量,不能回收利用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贮存处置,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的管理。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按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并确保泄漏物质、消防水等可自流进入事故应急池。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满足环境风险应急能力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园区及周边企业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水质保护、扬尘、垃圾处置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废水、施工扬尘、施工噪声和施工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要求,在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运营期,建立与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众反映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问题,给予妥善解决。

(九)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开展生产运行阶段污染源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三、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下:

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为:二氧化硫5.7132吨/年、氮氧化物2.984吨/年。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为:二氧化硫5.767吨/年、氮氧化物3.012吨/年。

项目建设地点属于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不属于城市建成区;行业类别为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C3091),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四项污染物的主要排放行业,该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1倍调剂,本次所需申购总量为:二氧化硫5.7132吨/年、氮氧化物2.984吨/年。项目正式排污前你公司应自行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75号外贸大厦19层03单元)申购所需总量。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工程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六、我局委托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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