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800-2024-00053
  • 备注/文号: 明环评〔2024〕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3-19
  •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福建省清流县东莹化工有限公司6000吨/年六氟磷酸锂及100吨/年高纯五氟化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3-20 11:48

福建省清流县东莹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建省清流县东莹化工有限公司6000吨/年六氟磷酸锂及100吨/年高纯五氟化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我局于2024年2月7日受理该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在三明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开,并将报告书及公众参与说明信息全本公示;于2024年3月12日在三明市政府门户网站对报告书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进行公开;上述公示、公开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书的意见。经研究,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大路口片区(现有厂区预留用地内),建设规模为年产6000吨六氟磷酸锂及100吨高纯五氟化磷。

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三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和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初审意见等内容,项目建设符合《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总体规划修编(2020-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发烟硫酸储罐呼吸废气接入新厂区现有硫酸罐区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与新厂区现有氟化氢生产装置工艺废气一并处理并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六氟磷酸锂晶体包装桶回收洗桶废水、树脂再生废水、废气碱洗废水等生产废水经新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循环冷却水场排污水综合利用不外排。项目不得建设直接向外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口。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防止污水渗漏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对工艺、管道、设备、污染储存及处理构筑物等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厂区按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不同的地下水防渗控制;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土壤、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各类机泵、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废机油、六氟磷酸锂晶体次品、粉料投料与产品包装除尘灰、废滤渣、釜残、废活性炭及废包装袋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混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立足于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最终处置量,不能回收利用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贮存处置,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的管理。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按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并确保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可自流进入事故应急池。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满足环境风险应急能力要求。对现有环境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编,并与当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园区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要求,建立与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众反映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问题,给予妥善解决。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按相关自行监测要求开展生产运行阶段污染源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做好与排污许可证重新申领的衔接。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工程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我局委托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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