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1200-2023-00055
  • 备注/文号: 建环改〔2023〕7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4-28
  •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宁县濉溪圳头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时间:2023-05-10 11:37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建宁县濉溪圳头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MA34RBC18E

  法定代表人:杨明

  地址:建宁县濉溪镇圳头村铺前

  2023年4月4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至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进行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纤维过滤器安装前期的沉淀池改造、废水总排放口改造)工作,排放的废水将沉淀池黑色底泥冲刷进入下游小溪中,执法人员对1、2号养殖区放水口、外排出口废水分各进行采样1瓶,根据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2023年4月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3〕第Z015号)1、2号养殖区放水口pH为7.1,总磷为5.11mg/L,外排出口废水pH为7.0,总磷为1.35mg/L。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现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以下整改:

  全面完成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并正常投入运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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