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1200-2023-00052
  • 备注/文号: 建环改〔2023〕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3-20
  •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鑫锦宏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时间:2023-05-10 11:31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福建鑫锦宏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0982702865

  法定代表人:林锦

  地址:建宁县溪口镇枫元村

  2023年3月7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会同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至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沼液氧化塘末端有设置水泵,可将池内液体抽至蔬菜大棚灌溉使用,应急池末端有设置一根活动的白色20㎝管径的PVC管,将PVC管拔起后,应急池池水可通过管道进入养殖场内的雨水沟中,经采样监测,应急池池水COD含量为15mg/L,氨氮为0.342mg/L,总磷为0.3mg/L。

  你单位在应急池设置可活动管道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2023年3月20日前完成以下问题整改:

  1.将应急池存在的、可通向雨水沟的可活动PVC管道拆除并进行封堵,确保应急池池水不进入外环境中;

  2.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养殖区内所有养殖废水完全收集,完善清污分流设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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