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1200-2023-00049
- 备注/文号: 建环改〔2023〕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3-06
-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建宁县溪源乡强团鳗业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30MA8UYFM56A
经营者:蔡秀明
地址:建宁县溪源乡溪源村
2023年2月21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会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至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员工管理房西侧存在一条引入河水的水沟,沟水最终汇入养殖废水收集沟,存在稀释养殖废水的可能。同时发现你单位21#养殖池西侧补水沟的排放口底部有大量清水流入养殖废水收集沟;接入沉淀池的废水排放渠中部存在多个直径为3厘米的圆孔排放口,底部存在多处渗漏点。另外,你单位在线监控设施运维不规范,存在药剂过期、在线监控设施运维制度未上墙等问题。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以下整改:
(一)分离养殖废水收集沟与员工管理房西侧水沟,分离养殖废水收集沟与补水沟,防止养殖废水被稀释。
(二)封堵污水排放渠中的所有孔洞,避免未处理污水外流。
(三)及时完成渗漏点的填补工作,确保渗漏点不再渗漏。
(四)规范在线监控设施日常运维,落实运维制度并上墙。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3年3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