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148
- 备注/文号: 闽明尤环罚决〔2026〕00079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9-30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尤溪县山野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兰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054339771U
地址/住址:尤溪县梅仙镇南洋村
2026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检查发现,你公司将氧化塘使用黑膜进行覆盖,黑膜上积蓄大量黑色废水,你公司将黑膜上的黑色废水用潜水泵抽到隔壁尤溪县瓦厂坪养殖有限公司(已关停)的空地,废水在空地上形成径流后流入雨水沟,雨水沟流入彭洋溪最终汇入尤溪河。尤溪县瓦厂坪养殖有限公司的空地上有明显的积水,空地径流有小股废水正流入雨水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将潜水泵收起,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大门旁门卫房内发现潜水泵1台,潜水泵接有消防软管。氧化塘上游的雨水沟水质清澈,氧化塘下游的雨水沟水质浑浊。执法人员在你公司负责人吴方明陪同下,在你公司氧化塘旁雨水沟上游、氧化塘旁雨水沟下游,尤溪县瓦厂坪养殖空地径流流入雨水沟处各采集水样各1瓶,共3瓶。同时执法人员在下游彭洋溪采集水样1瓶。水样监测结果(尤环测〔2026〕第177号):氧化塘旁雨水沟上游TP:0.66mg/L、NH3-N:1.144mg/L、CODmn:1037mg/L;氧化塘旁雨水沟下游TP:2.96mg/L、NH3-N:62.62mg/L、CODmn:16.9mg/L;尤溪县瓦厂坪养殖有限公司空地径流流入雨水沟处TP:12.9mg/L、NH3-N:110.3mg/L、CODcr:273mg/L;彭洋溪TP:4.76mg/L、NH3-N:55.57mg/L、CODmn:18.2mg/L。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
1.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7月29日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潜水泵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7月29日和2026年8月4日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潜水泵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7月2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潜水泵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7月29日拍摄的执法录像光盘1张(证明你公司通过潜水泵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7月29日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潜水泵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6.三明市尤溪环境监测站2026年8月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尤环测〔2026〕177号)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潜水泵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
7.2026年7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废水总排口的废水排放限值);
8.2026年7月29日,你公司委托人吴方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人身份及委托权限);
9.2026年7月29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兰铭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10.2026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违法行为次数);
11.2026年7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资格和注册信息);
12.2026年7月29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采样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采样资质);
13.2026年7月29日,环境监测人员提供的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校准证书复印件(证明监测人员身份和监测的合法性、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9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尤环罚告〔2026〕0007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直至2026年9月30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法定陈述、申辩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第3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裁量。共性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行为程度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个性裁量基准表:废水类别为一般废水、违法事实经处理设施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的、排放污染物超标状况为一般废水超标不足5倍、水日排放量为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排放去向或区域为III类水域。修正裁量基准表: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配合调查、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第九条规定,你公司履行生态环境损坏赔偿义务,已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可减轻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165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尤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还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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