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144
- 备注/文号: 闽明尤环罚决〔2026〕0010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9-29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尤溪县同益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德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934691885
地址/住址:福建尤溪经济开发区竹木园百桂路3号
2026年8月7日,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办理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主要产品产能60万件;油漆年使用量7吨、香蕉水年使用量1吨、白乳胶年使用量1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为水喷淋+UV光解。你公司环评审批为年产竹木家居用品320万件,油漆年使用量4吨、稀释剂4吨、白乳胶2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为水帘柜+水喷淋+活性炭吸附。你公司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审批一致,但排污登记表信息与实际不符。2026年8月7日,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明尤环责改〔2026〕00108号)1份并当日送达,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8月15日,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仍未变更排污登记表信息。2026年8月31日,你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完成排污登记表信息变更。你公司未依法如实填报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
1.2026年8月7日、8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4份(证明你公司登记的排污信息与环评审批、实际建设不符,且未及时进行变更);
2.2026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信息的事实);
3.2026年8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各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办理了排污登记手续);
4.2026年8月15日,执法人员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的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未及时变更排污登记表信息的事实);
5.2026年8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报告表审批批复(明环评尤〔2023〕16号)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审批的建设内容);
6.2026年8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和工商注册信息);
7.2026年8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苏德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8.2026年8月15日,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的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
9.2026年8月15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及身份信息);
10.2026年8月31日,你公司提供变更信息后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各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6年8月31日变更了排污登记表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9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尤环罚告〔2026〕001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直至2026年9月29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法定陈述、申辩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条:“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发生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终了的,该违法行为引起的生态环境行政案件,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如下:
共性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行为程度小、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两年内环境违法1次、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和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个性裁量基准表:无。修正裁量基准表: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配合调查、故意。
经核实,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个月,且自责令改正书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整改,不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中不予处罚清单事项。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尤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还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40202000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