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125
  • 备注/文号: 闽将环不罚〔2026〕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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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永佳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9-01 09:49
          当事人名称:福建永佳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A31GNL82N

地址:将乐县经济开发区积善工业园鹏程大道30-2号

我局于20265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查阅你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历史记录、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现,你公司2025年度G1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15514吨,已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主要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年排放量0.1177吨的许可限值,超排污总量许可限值0.32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1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原件1份(7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现场生产情况,主要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年许可排放量为0.1177吨/年,你公司2025年1月1日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你公司G1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放总量为0.17263吨;

2.2026年5月21日,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行政经理谢*玲处理环保相关事宜;

3.2026年5月21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信息;

4.2026年5月22日,你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杨辉身份证复印件、行政经理谢*玲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6.2026年5月2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行政经理谢*玲承认你公司2025年排放非甲烷总烃总量超许可排放量限值;

7.2026年5月22日,你公司提供《福建永佳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永佳福建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节选复印件1份、《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永佳福建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复印件1份、《福建永佳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阶段年产6000t水性丙烯酸乳液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350428MA31GNL82N001P)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2025年度主要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许可排放总量为0.1177吨/年;

8.2026年5月22日提取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截图1张,证明你公司2026年1月1日起至5月21日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未超过许可排放总量;

9.2026年5月22日你公司提供《关于福建永佳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非甲烷总烃超总量排污问题整改报告》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提升环保相关设施。

10.2026年5月2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要求你公司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11.2026年7月2日你公司提供《运维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度的在线监控设施已由第三方进行运行维护;

12.2026年7月2日你公司提供《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自动监测设备已于2025年1月20日通过验收;

13.2026年7月2日我局提供《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及《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数据从2025年1月21日起开始计算;

14.2026年7月2日提取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截图1份(3张),证明你公司2025年1月21日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你公司G1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总量为0.15514吨,非甲烷总烃排放总量超标开始时间为2025年11月4日;

15.2026年7月2日提取自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平台你公司案件信息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含本次);

16.2026年7月2日提取自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与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截图,证明我局受理的投诉举报件未涉及你公司;

17.2026年7月2日提取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你公司2025年度G1废气排放口日数据明细,证明你公司G1废气排放口2025年度排放废气的非甲烷总烃浓度未出现日均值超标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20日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不罚告字〔2026〕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6〕2号)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排污许可管理类”第2-2点、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可对你公司处罚款。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非甲烷总烃超排量仅为0.03744吨,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做好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2.你公司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

3.你公司要做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相关工作,提升精准治污、科学治污能力,确保废气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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