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122
  • 备注/文号: 闽将环不罚〔2026〕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8-27
  •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创世纪铝业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8-28 10:40
           当事人名称:福建创世纪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A31F0EM4H

地址:将乐县经济开发区积善工业园洋新路6号

我局于20265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阅你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历史记录和排污许可证发现,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20日你公司熔铸车间1废气排放口DA001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6459吨,已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主要排放口二氧化硫年排放量0.336吨的许可限值,超排放总量许可限值0.92倍。经查,你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已于2024年9月30日完成验收,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20日期间,在线监测设施由第三方公司按规范进行日常巡检、校准、校验,异常数据已在平台标记剔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1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原件1份(10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现场生产情况,主要排放口二氧化硫年许可排放量为0.336吨/年,污染源在线数据已按照规定开展数据标记;

2.2026年5月21日提取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截图1份(2张),证明你公司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20日熔铸车间1废气排放口DA00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0.6459吨。

3.2026年5月21日提取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截图1份(2张),证明你公司2026年熔铸车间1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超标开始时间为3月17日;

4.2026年5月21日,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环保专员李*芳处理环保相关事宜;

5.2026年5月22日,你公司提供福建创世纪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信息;

6.2026年5月22日,你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陈勤身份证复印件、环保专员李*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8.2026年5月2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专员李*芳承认你公司2026年超过二氧化硫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

9.2026年5月22日,你公司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废铝灰综合利用项目)》节选复印件1份、《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福建创世纪铝业有限公司废铝灰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428MA31F0EM4H001P)》(有效期限:2025-04-17至2030-04-16)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2026年度主要排放口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总量为0.336吨/年;

10.2026年5月22日,你公司提供《运维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度的在线监控设施已由第三方进行运行维护;

11.2026年5月22日,你公司提供《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整体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自动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

12.2026年5月2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13.2026年5月22日提取自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平台你公司案件信息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

14.2026年5月22日提取自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与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截图,证明我局受理的投诉举报件未涉及你公司;

15.2026年5月25日,你公司提供《关于福建创世纪铝业有限公司2026年二氧化硫超总量整改报告》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积极整改;

16.2026年7月23日,你公司提供《福建创世纪铝业有限公司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及铝渣综合利用技改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创世纪铝业有限公司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及铝渣综合利用技改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428MA31F0EM4H001P)》(有效期限:2026-07-22至2031-07-21)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重新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主要排放口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总量变更为9.018吨/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7日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不罚告字〔2026〕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至2026年8月24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6〕2号)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排污许可管理类”第2-2点、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可对你公司处罚款

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二氧化硫超排量为0.3099吨,危害后果轻微,并于2026年7月7日获批新环评后主要排放口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总量变更为9.018吨/年,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做好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2.你公司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

3.你公司要做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相关工作,提升精准治污、科学治污能力,确保废气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7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