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114
- 备注/文号: 宁化罚罚决〔2026〕0000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8-19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法定代表人:张康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0926967102
地址:宁化县淮土镇寒谷村
我局2026年4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养殖活动,据现场负责人称现存栏生猪约4000头。你公司于2025年3月6日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建设规模为年生猪存栏量2000头,年生猪出栏量4000头。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至2024年底实际建设有猪舍10栋,饲料加工车间1座及配套饲料输送管线,管理房1间,消毒池3座,污水处理设施1套及供水、供电设施。养殖粪污经固液分离、气浮、厌氧(ABR AF)、好氧(M-A/O)、催化、混凝沉淀、接触消毒后暂存于黑膜池内。
根据宁化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4月23日提供的《福建南方牧业有限公司2025年1月以来商品猪出栏及存栏数统计表》与你公司提供的养殖报表,你公司自2025年3月投入养殖起至2026年4月23日,生猪存栏数均超过2500头(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HJ 1029-2019)中规定,1头母猪可折算为2.5头存栏生猪)。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存栏生猪2500头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应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公司未能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手续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3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执法视频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4月23日,由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性质为法人;
3.2026年4月23日,由该公司提供的《委托函》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4.2026年4月23日,《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2年内有2次违法行为(含本次);
5.2026年4月23日,《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
6.2026年4月23日,《宁化县年出栏2万头生态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证明你公司于2022年编制过环境影响报告书;
7.2026年4 月23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证明存栏生猪2500头及以上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8.2026年4月23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5年3月6日进行登记以及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
9.2026年4月23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HJ 1029-2019)》、宁化农业农村局关于提供生猪养殖量的复函、该公司自2025年3月至2026年4月23日的养殖报表等,证明你公司养殖量于2025年3月已达到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模;
10.2026年4月23日、2026年4月29日、2026年5月27日所做3份《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人陈圣燕承认你公司未依照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及建设项目投资总额;
11.2026年4月29日,福建南方牧业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第二次公示截图,证明你公司进行过环评公示但最终未获得批复;
12.2026年5月8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责改(宁)〔2026〕3号)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进行整改;
13.2026年5月10日,福建南方牧业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计划;
14.2026年5月27日,福建南方牧业有限公司造价汇总表、后续新建污染防治设施投资明细,证明你公司投资总额。
15.2026年7月6日,福建南方牧业有限公司减栏工作情况汇报、售猪详情1份,证明你公司已减栏至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规模;
16.2026年7月12日,福建南方牧业有限公司12345便民服务平台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未对周边生活造成影响;
17.2026年7月12日,福建南方牧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综合查询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8.2026年7月31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情况。
我局于2026年8月6日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环罚告(宁)〔2026〕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未依照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1点、第7点及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未依照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0.24万元);
2.对你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伍仟元整(29.5万元);
3.对你公司外围主管陈圣燕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万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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