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111
  • 备注/文号: 将乐罚罚决〔2026〕0000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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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乐县兴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8-13 17:48
 当事人名称:将乐县兴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小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315488629Q,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光明乡禊俚村

当事人名称:范小珍

身份证号码:350427********8524,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

我局于2026年6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6月17日,我局接信访投诉线索,执法人员对将乐县兴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前调阅将乐县污染源监控系统核实,你公司用电用能监控显示其正在生产,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无你公司竣工环保验收材料。经查,你公司《将乐县兴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年出栏4万头生猪养殖一体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9年10月22日批复(明环评将〔2019〕3号),批复后项目核准养殖规模调整为年存栏1万头生猪。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养殖,该项目主体工程(各生猪养殖舍)已全部建成并正常投入使用,生产设备、养殖配套设施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配套的黑膜沼气池、多级氧化塘、污水处理系统等环境保护设施均建设完工,项目已正式投入规模化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无法提供任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纸质及电子材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6年7月31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建设情况及你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2.2026年6月1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原件1份(7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建设情况及你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3.2026年6月17日,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处理环保相关事宜;

4.2026年6月17日,你公司提供将乐县兴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信息;

5.2026年6月17日,你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范小珍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范*平、余*中、廖*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2026年6月17日,你公司提供《将乐县兴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年出栏4万头生猪养殖一体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关于将乐县兴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年存栏1万头生猪养殖一体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明环评将〔2019〕3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要求;

7.2026年6月18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将乐罚责改〔2026〕00008号)》及《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2026年6月17日,你公司提供《环保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2026年7月18日你公司提供《整改报告》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9.2026年6月18日,提取自福建省生态环境执法平台你公司案件信息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

10.2026年6月18日,提取自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与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截图,证明我局受理的投诉举报件有涉及你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6〕5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一类“建设项目管理及评价制度类”第7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95000元(贰拾玖万伍仟元整)

2、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小珍处罚款人民币67000元(陆万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将乐县兴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附件2: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范小珍)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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