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110
  • 备注/文号: 将乐罚罚决〔2026〕0000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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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将乐黄牛山矿业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8-13 17:34
当事人名称:福建省将乐黄牛山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建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791753737T

地址:将乐县万安镇寺许村   

我局于2026年6月15日-6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接福建将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反映,积善园区四期地块内存在外来车辆违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2026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倾倒点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堆放固体废物共计四十余堆。经进一步调查,上述固体废物均系福建省将乐黄牛山矿业有限公司的尾矿渣。福建省将乐黄牛山矿业有限公司作为尾矿渣的产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处置尾矿渣时,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也未依法签订载明污染防治要求的书面合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615日、202661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违规委托他人运输、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2.20266151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原件1份(7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违规委托他人运输、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3.2026年6月15日、2026年7月8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陈*亮)原件2份;2026年6月15日、6月23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福建省将乐黄牛山矿业有限公司)原件2份,证明你公司违规委托他人运输、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4.2026615日,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处理环保相关事宜;

5.2026626,你公司提供福建省将乐黄牛山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三明市百榕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信息;

6.2026626日你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邱建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明市百榕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利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7.2026626日,你公司提供《尾矿渣委托处置协议书》(陈*亮)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签订书面合同;

8.2026626日,你公司提供《关于福建省将乐黄牛山矿业有限公司年处理铅锌铁多金属原矿10万吨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将环〔2006〕74号)复印件1份、《福建省将乐黄牛山矿业有限公司年处理铅锌铁多金属原矿10万吨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取得环评批复且尾矿渣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9.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10.2026626日福建省将乐黄牛山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尾矿处理过磅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违规委托他人运输、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11.2026年6月26日提取自福建省生态环境执法平台你公司案件信息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

12.2026年6月26日,提取自福建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平台截图,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3.2026年6月26日,提取自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与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截图,证明我局受理的投诉举报件未涉及你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6〕4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七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28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详见自由裁量计算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规委托他人运输、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67000元(壹拾陆万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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