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109
- 备注/文号: 将乐罚罚决〔2026〕0000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8-11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身份证件号码:350481********3018
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安砂镇******
我局于2026年6月1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接福建将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反映,积善园区四期地块内存在外来车辆违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2026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倾倒点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堆放固体废物共计四十余堆。经进一步调查,上述固体废物均系福建省将乐黄牛山矿业有限公司的尾矿渣,福建省将乐黄牛山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你进行运输、处置,你擅自使用名下的四辆车将尾矿渣倾倒在积善园区四期地块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5日、2026年6月1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你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至积善园区四期地块;
2.2026年6月15日—2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原件1份(9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你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至积善园区四期地块;
3.2026年6月15日、2026年7月8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陈增亮)原件2份;2026年6月15日、6月23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福建省将乐黄牛山矿业有限公司)原件2份,证明你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至积善园区四期地块;
4.2026年6月15日,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2026年6月15日,你提供漳平市顺源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车辆委托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四台车辆实际所有人与实际经营者为你;
6.2026年6月15日,你提供《尾矿渣委托处置协议书》原件1份,证明处置单价30元/吨;
7.2026年6月15日,我局提供《关于福建省将乐黄牛山矿业有限公司年处理铅锌铁多金属原矿10万吨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将环〔2006〕74号)复印件1份、《福建省将乐黄牛山矿业有限公司年处理铅锌铁多金属原矿10万吨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擅自倾倒的尾矿渣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8.2026年6月15日-25,《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7份;《积善工业园区四期项目用地固体废物转移处置过磅清单》及纸质过磅单据原件1份;证明违法倾倒的固体废物重量为1060.44吨;
9.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10.2026年6月30日,将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提供《关于配合调取行车轨迹及相关信息的复函》原件1份、2026年6月26日福建省将乐黄牛山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尾矿处理过磅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至积善园区四期地块;
11.2026年6月26日提取自福建省生态环境执法平台案件信息查询截图,证明你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
12.2026年6月2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整改报告》原件各1份,证明你整改完成情况;
13.2026年6月26日,提取自福建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平台截图,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4.2026年6月26日,提取自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与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截图,证明我局受理的投诉举报件未涉及你。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6〕3号)告知你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七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26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你立即改正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25000元(壹拾贰万伍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31813.2元(叁万壹仟捌佰壹拾叁元贰角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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