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108
- 备注/文号: 闽将环不罚〔2026〕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8-07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当事人名称:福建积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水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75352968W
地址:将乐县水南洋仂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显示,你公司污水处理厂(一、二期)2026年4月20日至24日总氮均出现日均值超标情况。2026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你公司污水处理厂排放口总氮自动监测设备发现,在超标期间排放口总氮设备运行正常。历史数据显示,2026年4月20日至24日你公司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外排放废水总氮日均值分别为47.74mg/L、128.184mg/L、34.136mg/L、46.186mg/L和37.895mg/L,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B限值的1.39倍、5.41倍、0.71倍、1.31倍和0.89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8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原件1份(10张),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厂2026年4月20日至24日超标期间排放口总氮设备运行正常,厂区内应急池处于满池状态;
2.2026年4月28日,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肖*捷、福建华鸿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谢*萍处理环保相关事宜;
3.2026年4月28日,你公司提供《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厂废水最终排入金溪及总氮排放标准为20mg/L;
4.2026年4月28日提取自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截图1份(2张),证明你公司监测设备已于2023年1月1日联网,2026年4月20日至24日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期间内日废水排放量10000吨以上不足 50000 吨;
5.2026年4月28日提取自将乐县污染源监管系统福建积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进水口总氮历史数据截图一份(3张),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厂于2026年4月18日、2026年4月20日进水总氮远超设计处理能力;
6.2026年5月21日,你公司提供福建积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福建华鸿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及代运营公司主体信息;
7.2026年5月21日,你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范水荣身份证复印件、积善园区污水处理厂代运营厂长谢*萍身份证复印件、福建积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肖*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8.2026年5月21日,你公司提供《福建积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将乐积善新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节选复印件1份、《将乐县环保局关于〈福建将乐积善新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将环书〔2010〕2号)》复印件1份、《福建将乐积善新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第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厂(一、二期)项目已取得环保相关手续,污水处理厂设计总氮进水处理能力为35mg/L;
9.2026年5月21日,你公司提供《福建将乐积善新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委托管理运营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并委托福建华鸿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进行积善新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委托管理运营;
10.2026年5月21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厂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与相关情况;
11.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12.2026年5月21日,你公司提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报告编号:XZHB240507-01)节选,证明你公司总氮设备已完成验收手续;
13.2026年5月21日,你公司提供《关于积善新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异常的报告》(华鸿环境〔2026〕19号)复印件1份、《关于积善新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异常的报告》(华鸿环境〔2026〕20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厂于2026年4月18日、2026年4月20日进水总氮远超设计处理能力,污水处理厂生化设施遭受冲击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14.2026年5月21日提取自福建省生态环境执法平台你公司案件信息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
15.2026年5月21日提取自福建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平台截图,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6.2026年5月21日提取自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与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截图,证明本机关受理的投诉举报件你公司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
17.2026年4月29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将乐罚责改〔2026〕00003号)》及《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我局已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
18.2026年4月29日,你公司提供《福建华鸿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关于积善新区污水处理厂出水总氮日均值超标和整改情况说明》(华鸿环境〔2026〕32号)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
19.2026年5月21日提取自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截图1份(1张),证明你公司废水已达标排放;
20.2026年7月3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不罚告字〔2026〕1号)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已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可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玖仟肆佰元(18.94万元)(详见附件)。鉴于你公司因上游高浓度废水冲击导致废水超标排放,且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我局报告,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相关工作;
2.你公司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
3.你公司要做好废水收纳平衡工作,提升高浓度废水排入的应急处理能力,维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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