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106
  • 备注/文号: 建环罚决〔2026〕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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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金博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时间:2026-08-07 08:16

当事人名称: 福建金博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熊荣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8TTX8906

  地址: 建宁县濉溪镇曲渡南路6号

  本机关于2026 年 05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吹膜过程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按环评及验收要求需经“集气罩+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排气筒”处理后外排,现场检查时仅有喷淋塔设施在运行,活性炭引风机未开启,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7日送达的《行政检查通知书》,证明案件来源为双随机执法检查及执法人员在开展现场检查前有将检查事项提前告知当事人; 2.2026年5月18日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有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情况以及当事人配合检查情况;3.2026年5月21日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行为情况及配合检查态度;4.2026年5月21日由被委托人邹伟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授权委托人有签字、接受调查询问、签收执法文书等权限;5.2026年5月21日由被委托人邹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性质;6.2026年5月18日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过程及亮证情况;7.2026年5月18日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保存物证袋》证明执法过程有录音录像可回溯;8.2026年5月21日由被委托人邹伟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企业为排污登记单位;9.2026年5月21日聂斌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篇章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及环保设施环评要求及安装情况;10.2026年5月21日聂斌提取的《分区管控截图》证明当事人所在地理位置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符合环境功能区划;11.2026年5月21日聂斌提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历史台账截图证明当事人两年内除本次外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12.2026年5月21日聂斌提取的信访系统核查截图,证明当事人在两年内未被投诉,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1-12点证据材料均作为《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中系数选择依据;13.执法人员证件信息,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且具备执法能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产生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6 年 07 月 23 日以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6 年 07 月 31 日, 本机关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申请,视同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产生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的规定,参照 《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38)。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处罚:

  ☑罚款 23000 (大写: 贰万叁仟 元)

  ☐没收违法所得  元(大写:  )

  ☑其他: 经现场检查确认你单位已于2026年5月20日已完成问题整改,现责令你单位吸取经验教训,在今后的日常生产过程中认真做好巡查巡检工作,举一反三,做好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做好问题整改工作,确保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三明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 三元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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