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100
- 备注/文号: 闽明尤环罚决〔2026〕0004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7-13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尤溪县大洋豪草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华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MA32YQK594
地址/住址:尤溪县洋中镇龙洋村上保32号
2026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你公司在收集池上架设1根直径约15cm的白色PVC管,白色PVC管一端连接猪舍养殖废水收集管,另一端架设于收集池外,直接通向荒田,上述白色PVC管通过铁线吊装于房梁,可通过人工拆卸,控制连接于猪舍养殖废水收集管(白色PVC管接上猪舍养殖废水收集管,养殖废水直接排入荒田,白色PVC管断开与猪舍养殖废水收集管,则养殖废水排入收集池),现场检查时,白色PVC管连接猪舍养殖废水收集管,养殖废水正在排入荒田,废水在荒田下游约100米处流入水沟,与水沟内的水汇合后,最终排入华兰溪。
执法人员对白色PVC管废水排入荒田处、荒田内废水流出处、水沟荒田流出废水汇入处上、下游进行采样。水样经过三明市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并于2026年5月18日出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白色PVC管废水排入荒田处CODCr:3251mg/L、NH3-N:165.0mg/L、TP:18.6mg/L;荒田废水流出处CODCr:1753mg/L、NH3-N:147.2mg/L、TP:29.2mg/L;水沟内荒田流出废水汇入处上游CODCr:31mg/L、NH3-N:3.667mg/L、TP:0.51mg/L;水沟内荒田流出废水汇入处下游CODCr:466mg/L、NH3-N:95.06mg/L、TP:6.70mg/L”。
上述事实表明,你公司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
1.2026年5月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你公司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2.2026年5月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豪草生态养殖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3.2026年5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你公司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4.2026年6月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尤溪县洋中镇龙洋村上保32号实际经营公司为你公司经营,你公司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5.2026年6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转让合同》1份(证明尤溪县洋中镇龙洋村上保32号实际经营公司为尤溪县大洋豪草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6.2026年6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尤溪县大洋豪草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和工商注册信息);
7.2026年6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尤溪县大洋豪草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8.2026年6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尤溪县大洋豪草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9.2026年6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委托函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权限);
10.2026年6月4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1.2026年6月4日, 执法人员调取的案件办理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
12.2026年6月4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1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不涉及生态红线);
13.2026年6月4日,执法人员提供的《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3份(证明采样人员资质);
14.2026年6月4日,执法人员调取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15.2026年6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已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16.2026年6月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我局于2026年7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尤环事告〔2026〕0004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直至2026年7月13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已超过法定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第3点“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裁量。
共性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行为程度小、违法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两年内环境违法1次、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和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个性裁量基准表:废水类别为一般废水、违法事实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排放污染物超标状况为一般废水超标5倍以上,不足30倍、水日排放量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排放去向为III类水域。
修正裁量基准表: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积极配合调查、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计算金额为人民币壹拾玖万元(¥19.0万元)。(详见自由裁量计算表)
你公司已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已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规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最终计算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40202000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