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095
- 备注/文号: 建环罚决〔2026〕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6-19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当事人名称/姓名:福建铙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煜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MA8UBR82XW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塔下路20号
我局于 2026年03月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铙山十二车间厂界工业噪声已超过排污许可证对厂界噪声的限值,并对居民区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9日送达的《行政检查通知书》及《抽样(采样)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前有将检查事项告知当事人;2.2026年3月20日制作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有开展现场核查,监测人员有开展现场监测活动;3.2026年3月25日送达的《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 (建测报字〔2026〕第Z00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福建铙山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噪声超标情况,执法人员有将监测结果告知当事人。4.2026年3月25日送达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环责改〔2026〕2号),证明针对福建铙山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噪声超标排放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情况及整改时限要求。 5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企业有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并承认违法事实; 6 .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7 .福建铙山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林煜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黄宗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委托书1份,证明违法主体性质及委托人身份均符合要求。 8 .福建铙山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部分篇章复印件,证明该企业噪声需要执行的排放标准。9.2026年4月20日责改后督查检查记录及2026年4月22日送达的《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6〕第Z005号)证明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10.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历史台账截图证明该公司两年内除本次外无其他违法处罚记录。11.2025年12月的季度自行监测报告证明该公司有开展自行监测活动并能达标排放。12.执法人员执法证、监测人员及资质材料证明执法及相关监测人员具备相应检查及监测能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06月05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环事告〔2026〕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拟作出贰万捌仟元整 (¥28000元)罚款处罚及陈述申辩权。截至 2026年06月12 日,本机关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申请,视同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六)噪声污染防治类( 1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处罚:
☑ 罚款 28000元整(大写: 贰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06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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