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084
- 备注/文号: 将乐罚罚决〔2026〕0000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6-26 <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法定代表人:张勇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A2YBK6L68
地址:将乐县积善工业园鹏程大道四路三号
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3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接信访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厂区门口的退货车间内设置有一个容量约4立方米的污水回流池,污水回流池朝园区道路方向设置有一根内径约250mm白色PVC管,白色PVC管与厂区门口雨水井相连,污水回流池内废水由白色PVC管排入你公司厂区门口雨水井,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公司厂区门口雨水井外排废水进行采样,三明市将乐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厂区门口雨水井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分别为2.64×103mg/L、17.8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限值的25.4倍和0.19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5日、2026年3月2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各1份、2026年3月2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2026年3月25日—2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原件1份(1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3.2026年3月25日,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曹*辉处理环保相关事宜;
4.2026年4月3日,你公司提供将乐玉井坊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信息;
5.2026年4月1日,你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张勇胜身份证复印件、总经理曹*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2026年4月3日,你公司提供《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芒果干、半梅、雪花梅等蜜饯果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节选复印件1份、《将乐县环保局关于将乐玉井坊食品有限公司芒果干、半梅、雪花梅等蜜饯果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将环审表〔2017〕25号)》复印件1份、《福建将乐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并明确生产废水排入福建华鸿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7.2026年4月1日,三明市将乐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将测报字(2026)023号)及《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存在超标情况;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9.2026年4月21日,我局提供《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需执行的标准限值为100mg/L;
10.2026年4月21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胜承认其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1.2026年4月30日提取自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平台你公司案件信息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
12.2026年3月31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将乐罚责改〔2026〕00001号)》及《送达回证》、2026年4月2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将乐玉井坊食品有限公司关于环保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原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
13.2026年5月6日,福建华鸿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关于2026年度将乐玉井坊食品有限公司废水处理情况的报告》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度日废水排放量约为26.02吨;
14.2026年5月7日,福建将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将乐经济开发区积善工业园雨水管网排放去向的说明》原件1份,证明园区雨水管网的水最终排入金溪;
15.2026年5月8日,提取自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与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截图,证明本机关受理的投诉举报件未涉及你公司;
16.2026年6月11日我局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6〕2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3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详见自由裁量计算表),结合你公司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我局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作调查,同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对你公司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减少处罚款900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最终处罚款人民币1110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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