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9-0200-2026-00083
  • 备注/文号: 闽明沙环境罚罚决〔2026〕0000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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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县兴旺农业有限公司)
来源:沙县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6-26 15:56
当事人名称/姓名:沙县兴旺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友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344LN442

地址/住址:福建省沙县高桥镇黄溪坑村下庄洋五曲子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6日对富口镇通门村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处农田内的水沟有黑色污水,污水通过水沟汇入农田南侧的边沟(清水沟,沟内上游为山水),最终汇入富溪,经现场勘察,发现污水源头为上游水田,污水沟内无其他水源,现场负责人介绍:农田内污水为沙县兴旺农业有限公司的养殖废水。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处农田南侧边沟上、下游水体、污水沟、富溪支流(通门桥下)各采集1瓶水样,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王佳梅全程陪同检查并见证采样过程。

根据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2026年3月27日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沙环测字 [2026]043号),通门村农田污水排入南侧边沟的COD 701mg/L、氨氮 81.9mg/L、总磷4.82mg/L,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环发〔2023〕8号)“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深度处理后的直接外排废水或者资源化利用的消纳地外排尾水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其中主要污染物浓度COD≤400mg/L、氨氮≤80mg/L、总磷≤8mg/L”的规定,上述农田外排污水COD和氨氮分别超标1.75倍、1.02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6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和取证情况;

2.2026年3月30日由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王佳梅《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

3.2026年3月30日沙县兴旺农业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阮友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2026年3月30日沙县兴旺农业有限公司提供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王佳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5.2026年3月3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取证图像证据》1份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情况;

6.2026年3月27日三明市沙县环境监测站提供《环境监测报告》(沙环测字 [2026]043号)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情况;

7. 2026年6月5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1份、三明林业碳票付款凭证1份、专家费用付款凭证1份,证明你单位就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符合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本机关2026年6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明沙环境罚事告〔2026〕00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第2点(详见附件1)的规定,结合你单位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情况,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万元)

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2.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修复权益告知书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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